114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雪月
張淑錦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