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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吳怡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聖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聖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美公司)董事長,聖美公司於民國114年9月19日經由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並於114年10月17日股東臨時會開會解散基準日為114年10月17日,因股東間皆有利害關係,無法決議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並提出前述2次股東會會議紀錄。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查聖美公司有董事長吳怡瑩、董事吳邱秀賢、吳怡璇,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考如聖美公司章程未另有規定,股東會亦未另行選任清算人,則上開董事長與董事共3人依法即為清算人,聖美公司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定清算人之情事,則本件聲請法院另行選任清算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聲請。(又聖美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用於無限公司)聲請,引用法條有誤,然此屬法律意見之陳述,並不拘束本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