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王富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土城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尚須補繳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