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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7日以114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陳報理由欄第二項所示文件及具狀陳明是否同意預納清算人報酬,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15年1月16日收受該裁定,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115年2月6日答詢表在卷可查,因逾期未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