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7日以114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通知聲請人
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陳報理由欄第二項所示文件及具狀陳明是否同意預納清算人報酬,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15年1月16日收受該裁定,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115年2月6日答詢表在卷可查,因逾期未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