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他字第101號
原 告
上列原告即被
上訴人與
被告即上訴人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㈡...
揆諸上開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原告應負擔百分之5即22元(計算式:440元×5/100=2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㈡...揆諸上開第一、二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原告即被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共計1,532元【計算式:第一審確定部分應負擔百分之5即22元(計算式:440元×5/100=22元)+第二審廢棄部分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966元〈計算式:12,286元×(1,092,993元-1,003,904元)/1,133,593元=996元〉+第二審主文第一項關於1,003,904元部分金額維持原判而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百分之5即544元〈計算式:12,286元×(1,092,993元/1,133,593元)×5/100=544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