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他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曺雯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
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
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駁回聲請,並
諭知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則
本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而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爰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另依
上開說明,並應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