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6號
債 權 人 陳良誌
債 務 人 陳紅柿
郭宇竑
郭俐瑢
郭春琴
郭春蘭
郭文賢
蔡和雲
陳彥汝
陳英秋
陳月霞
陳秋鳳
陳玠竹
陳莉香
陳文欽
陳秀香
陳玉盞
陳怡伶
陳榆桉
陳冠中
張昭北
張勝欽
張秀如
張秀敏
張素媚
張富傑
郭金秋(歿)
陳孟溱
陳佑瑄
陳文健
陳文龍
吳邱耳(歿)
黃麗華
黃麗香(歿)
黃家盈
黃麗守
黃麗彩
黃聲明
邱榮忠(歿)
邱榮仕
邱丁約(歿)
邱寶葉
陳清凉(僑居國外)
吳阿芬
莊吳月里
吳阿說
吳阿敏
吳月華
吳文騫
吳惠子
楊陳阿嬌
毛陳阿煩
陳進上
陳聰傑
文陳春里
陳秀雄
蔡黃翠琴
曾蔡月雀
蔡文忠
蔡名陽
蔡名遠
蔡月娥
蔡月玲
陳美拉(歿)
陳美珍(遷出國外)
陳桂梅(遷出國外)
陳明政(歿)
陳俊宏
盧陳碧蓉
陳琨亮
陳雯錦
翁陳阿庚
曾惠貞
曾祥榮
陳黃界
黃淑珠
黄美雀
黃美雲
黃陳菽惠
吳雪娥
陳茂盛
陳吉祥
陳世民
陳淑真
王基文
楊王麗華
王耀明
王基鏘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志堅之
遺產管理人
一、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志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紅柿、郭宇竑、郭俐瑢、郭春琴、郭春蘭、郭文賢、蔡和雲、陳彥汝、陳英秋、陳月霞、陳秋鳳、陳玠竹、陳莉香、陳文欽、陳秀香、陳玉盞、陳怡伶、陳榆桉、陳冠中、張昭北、張勝欽、張秀如、張秀敏、張素媚、張富傑、陳孟溱、陳佑瑄、陳文健、陳文龍、黃麗華、黃家盈、黃麗守、黃麗彩、黃聲明、邱榮仕、邱寶葉、吳阿芬、莊吳月里、吳阿說、吳阿敏、吳月華、吳文騫、吳惠子、楊陳阿嬌、毛陳阿煩、陳進上、陳聰傑、文陳春里、陳秀雄、蔡黃翠琴、曾蔡月雀、蔡文忠、蔡名陽、蔡名遠、蔡月娥、蔡月玲、陳俊宏、盧陳碧蓉、陳琨亮、陳雯錦、翁陳阿庚、曾惠貞、曾祥榮、陳黃界、黃淑珠、黄美雀、黃美雲、黃陳菽惠、吳雪娥、陳茂盛、陳吉祥、陳世民、陳淑真、王基文、楊王麗華、王耀明、王基鏘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又
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郭宇「竤」、「黃」美雀等姓名,與債權人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結果郭宇「竑」、「黄」美雀不符
,
爰依查詢結果職權更正債務人姓名如
當事人欄所示,
併予敘明。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
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㈠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中之郭金秋、吳邱耳、黃麗香、邱榮忠、邱丁約、陳美拉、陳明政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5月24日、113年9月7日、112年3月25日、113年9月12日、112年1月1日、113年1月22日、113年8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次查,債務人陳清凉、陳美珍、陳桂梅均僑居或遷出國外,有臺南○○○○○○○○回函檢附前開3人
戶籍謄本附卷
可考,則本件向債務人陳清凉、陳美珍、陳桂梅部分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
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亦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