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①伍萬玖仟參佰捌拾元②伍萬玖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②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五、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813,506元,固以雙方訂立之
租賃契約為據。然該契約第9條第3項約定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得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債務人須給付違約金,而債權人係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5日通知終止契約,有其提出之
存證信函及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據。是租賃契約係於第25個月終止,應依租賃契約第9條第3項第3款約定計算違約金。
斯時未到期租金總和為19期租金1,128,220元(59,380元×19=1,128,220元),故其違約金應為777,878元(1,128,220元×50%+59,380元×3.6=777,878元)。債權人違約金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