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9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士菁
債  務  人  邱聖維

債  務  人  莊育螢


一、債務人邱聖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伍萬壹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聖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育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末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亦分別有所規定。
五、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邱聖維、莊育螢兩人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契約、保證人同意書、宣告書影本,並未有任何文字約定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僅記載債務人莊育螢為「保證人」。又債務人莊育螢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聖維間借款之保證人且無拋棄先訴抗辯之情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應於對債務人邱聖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莊育螢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2人連帶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及程序費用部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