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債 權 人 王介甫
債 務 人 大福營造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
經查,
債權人主張依LINE對話紀錄,債務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付款,亦即民國114年1月24日即為約定清償日,則債務人應自
前揭約定清償日之
翌日即114年1月25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
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自114年1月24日起算,其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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