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1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石仲琦
債 務 人 石周美雪
一、
債務人石仲琦、石周美雪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
裁定駁回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石仲琦、石惠弘、石周美雪3人核發支付命令。然查債務人石惠弘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8月10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