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535號
債 權 人 銘曜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佩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主張之
存證信函費用新臺幣130元,以及查詢財產及所得清單所生之費用、戶政規費與強制
執行費用等,因債權人並未提出雙方約定就
上開存證信函等催收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且債權人所指之查詢財產及所得清單所生之費用、戶政規費與
強制執行費用等均尚未發生而無明確數額,故債權人逾第一項請求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至債權人日後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生之查詢財產及所得清單之費用、戶政規費與強制執行費用等得否列入執行費用,則應由執行法院認定,
附此敘明。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