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貽雯
蘇芷漾即蔡宛妮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一、
債務人蘇芷樂、蘇芷漾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宛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蘇偉忠即卓岳工程行兼蔡宛妮之繼承人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債權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按左開利率計息。 | 自114年5月6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5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 自114年5月6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5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備註:
一、
上開借款利率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7條約 定,現階段利率為2.25%。
二、加速到期後依青年創業及放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約定,改按
聲請人當時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為遲延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現為6.81%(3.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