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705號
債 權 人 林郎宗維
債 務 人 麗展能源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一、
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末按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
法律行為應由有
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
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發票之意思。
五、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蕭麗菁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乙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二人負
連帶給付責任。
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
系爭支票
暨其
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印、蕭麗菁印,而債務人蕭麗菁又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自支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債務人蕭麗菁之蓋章,係代麗展能源有限公司發票,
而非與麗展能源有限公司共同發票,債務人蕭麗菁既非前述支票之發票人,依法亦不須對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綜上,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蕭麗菁之請求並無理由,依
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