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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代  理  人  陳哲彥  
債  務  人  睿驊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妙娥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更正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契約當事人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當之履行時,所應支付之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外,概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此觀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即明。末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履行遲延時,他方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同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而不得再行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查債權人提出之租賃契約第9條關於契約終止後之違約金,並未約定違約金性質,揆諸前開說明,應視為係賠償性違約金,不得再行加計遲延利息。又兩造之租賃期間自民國(下同)113年6月30日起至118年6月29日止,因債務人逾期未償付租金,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16日通知終止契約,斯時「未到期」租金總和為44期(即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118年6月29日止應給付之租金),故其違約金應為新臺幣(下同)952,000元(即40,000元44期35%+336,000元=952,000元)。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