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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有助  
債  務  人  宏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淑華  
人                 



債  務  人  劉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債權金額請求表                                                          單位:美金元

案號


債權本金
逾期利息

違約金計算


計算




















           55,044元
114年6月5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年利率5.7%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計算之利息。




           24,300元
114年6月5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7%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計算之利息。




           56,430元
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7%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計算之利息。




           26,784元
114年9月17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7%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計算之利息。




           26,334元
114年10月8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4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45%計算之利息。




           39,996元
114年10月8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4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45%計算之利息。
合計

          228,888元



附表二:債權金額請求表                                                          單位:新臺幣元

案號


債權本金
逾期利息
計算

違約金計算




















       706,860元
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本金自114年11月15日起(利息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




     1,994,422元
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本金自114年11月28日起(利息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




      899,640元 
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本金自114年11月28日起(利息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




    2,123,415元 
114年11月7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本金自114年11月28日起(利息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
合計

     5,724,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