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有助
債 務 人 宏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淑華
人
債 務 人 劉淑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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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4年6月5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 按年利率5.7%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計算之利息。 | |
| | | 114年6月5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7%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計算之利息。 | |
| | | 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7%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計算之利息。 | |
| | | 114年9月17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7%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計算之利息。 | |
| | | 114年10月8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45%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45%計算之利息。 | |
| | | 114年10月8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5.45%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4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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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 本金自114年11月15日起(利息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 | |
| | | 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 本金自114年11月28日起(利息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 | |
| | | 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 本金自114年11月28日起(利息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 | |
| | | 114年11月7日起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 本金自114年11月28日起(利息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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