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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方怡婷  


債  務  人  方銓瑩  



債  務  人  林世珍  



債  務  人  張玄錳  



一、債務人方怡婷、方銓瑩、林世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方怡婷、張玄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方怡婷、方銓瑩、林世珍、張玄錳連帶給付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21675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9480元
方怡婷、方銓瑩、林世珍
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4日(含)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70572元
方怡婷、張玄錳
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含)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09480元
方怡婷、方銓瑩、林世珍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70572元
方怡婷、張玄錳
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