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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4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古曉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零參拾伍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1848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民國)
利息
(年息)
違約金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001
860,035元
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6%
自114年10月29日起至114年11月28日止
以本金10,232元年息0.460%計算
自114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以本金20,503元按年息0.460%計算
自114年12月29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
以本金30,814元按年息0.460%計算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115年4月28日止
以本金860,035元按年息0.460%計算
自115年4月29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止
以本金860,035元按年息0.9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