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育德
債 務 人 張耀仁
一、
債務人張耀仁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
民法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
準用之。」、「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同法第47條、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查債權人主張另一債務人八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即為債務人張耀仁,主張
渠等應就
系爭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查,八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東即其法定代理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間即已變更為
第三人、
而非債務人張耀仁,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各乙份在卷。前經本院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該債務人八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並具狀更正此部分該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記載,惟債權人
猶執該債務人公司之變更前資料、陳稱其法定代理人仍為債務人張耀仁
云云,
顯有違誤,
揆諸上揭說明,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