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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債  務  人  大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弘即王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玖拾肆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39號
期別
起始年月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109/2
109年7月起至109年12月
177,706元
110年1月3日
按年息百分之5
110/1
110年1月起至110年6月
177,692元
110年8月3日
110/2
110年7月起至110年12月
177,692元
111年1月3日
111/1
111年1月起至111年6月
171,751元
111年7月3日
111/2
111年7月起至111年12月
171,751元
112年1月3日
112/1
112年1月起至112年6月
171,751元
112年7月3日
112/2
112年7月起至112年12月
171,751元
113年1月3日
合計
 1,220,0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