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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王春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72號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001
695,794元
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9.37%
113年11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9,136元,年息0.937%計算。
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8,343元,按年息0.937%計算。
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2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7,622元,按年息0.937%計算。
114年2月20日起至114年5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695,794元,按年息0.937%計算。
114年5月20日起至114年8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695,794元,按年息1.87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