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靖蓉即蕭進福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蕭丞晏、蕭靖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進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蕭凱元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76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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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凱元兼蕭進福之繼承人、蕭丞晏即蕭進福之繼承人、蕭靖蓉即蕭進福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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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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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凱元兼蕭進福之繼承人、蕭丞晏即蕭進福之繼承人、蕭靖蓉即蕭進福之繼承人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