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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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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蕭凱元兼蕭進福之繼承


債  務  人  蕭丞晏即蕭進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蕭靖蓉即蕭進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蕭丞晏、蕭靖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進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蕭凱元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7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39453元
蕭凱元兼蕭進福之繼承人、蕭丞晏即蕭進福之繼承人、蕭靖蓉即蕭進福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39453元
蕭凱元兼蕭進福之繼承人、蕭丞晏即蕭進福之繼承人、蕭靖蓉即蕭進福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