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6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債 務 人 青松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
暨違約金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債權人承租集貨場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然自民國114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月租金新臺幣(下同)7,000元,
迄今逾期達10個月之久,並請求債務人返還租金並給付
租賃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即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按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10之違約金8,400元,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31日止,按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20之違約金16,800元,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按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三十之違約金10,800元,然
揆諸債權人所提出租賃契約書中第10點、罰則明定「因可歸責於乙方(即債務人)至逾期繳納租金時,得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①逾期繳納未滿2個月者,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10。②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內者,含2個月者,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20。③逾期繳納在2至6個月以內,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30...」,則依前開約款及
兩造約定之月租金數額等項,核算債務人逾期第1個月(逾期繳納未滿2個月)之違約金應係8,400元(計算式:7,000元×12×10%=8,400元)、逾期第2個月(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上,含2個月者)之違約金應係16,800元(計算式:7,000元×12×20%=16,800元)、逾期第3個月以上(即逾期繳納在2至6個月)之違約金則應係25,200元(計算式:7,000元×12×30%=25,200元),合計違約金總額應係50,400元。審酌
上開契約約款並未約定債務人逾期繳納在2至6個月以內者,「按月」照租金加收年租金百分之30之違約金。而債權人就其請求超逾違約金50,400元部分之主張,復未提出增補契約約款或其他釋明資料,
本件自僅能於契約文字文意內認定債務人應負擔之違約金給付範疇,綜上,債權人就超逾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示金額外之其餘請求,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