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柏鈞
債 務 人 陳錦秀
債 務 人 陳宏安
一、
債務人陳柏鈞、陳錦秀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宏安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臺南○○○○○○○○新化辦公處),故債務人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46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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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