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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金昱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昱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13年12月30日
298,620元
PD4249415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