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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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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謝美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UA1493587號支票乙紙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聲請狀附表之付款銀行僅載明銀行名稱,未載明分行名稱,請具狀更正。二、請具狀陳報受款人「捷娜鞋業」是否已收到支票後遺失?若是,請以「捷娜鞋業有限公司」為本件聲請人,並請提出通知人「捷娜鞋業有限公司」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如係委託他人辦理,請提出「捷娜鞋業有限公司」簽章之民事委任狀及代理人簽章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請載明本件案號:114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股別:午股)。」,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