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21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展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債 務 人 陳致呈
主 文
本件債務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詹朝展部分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詹朝展強制執
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
債權憑證,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查債務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債務人詹朝展
住所地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應由債務人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至聲請人併聲請對相對人陳致呈強制執行部分,
經查,債務人提出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21號民事裁定僅就相對人展信企業有限公司、詹朝展准予強制執行,至相對人陳致呈已於該裁定聲請前死亡,而經駁回確定在案,從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