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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2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2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債  務  人  永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根賢  

債  務  人  鄭興隆  

            黃玉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永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為新北市汐止區、債務人張根賢、鄭興隆、黃玉汝住所地分別在基隆市安樂區、臺東縣、屏東縣,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永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