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22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永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債 務 人 鄭興隆
黃玉汝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核發
債權憑證,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永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為新北市汐止區、債務人張根賢、鄭興隆、黃玉汝
住所地分別在基隆市安樂區、臺東縣、屏東縣,有其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永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