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9889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4
樓
廖嘉洪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1
○○○○○○○○○)
主 文
理 由
一、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投保資料,惟債務人郭玉華、廖嘉洪之住所分別在屏東縣新園鄉、臺北市大同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