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1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5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嚴偲予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懷志  住○○市○里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中市,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