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6619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代 理 人 吳昌遠 住○○市○○區○○○路0段00號13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13樓
住彰化縣○○鎮○○巷0號
陳麗雪 住○○市○里區○○路○段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陳松茂對
第三人即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陳松茂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退保,自無執行之必要,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在卷
可稽。又債權人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陳松茂、陳麗雪之保險、投保等資料,惟債務人之
住所地分別在彰化、臺中,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