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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33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75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吳世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資料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債務人之住所
    係位於彰化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