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7987號
聲 請 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相 對 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
相對人勞保投保資料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開戶、投保資料。
惟查,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居所地址,相對人已於108年間自該址遷出,而相對人
住所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遷徙紀錄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