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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1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葉御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不動產者,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函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
  經第三人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30日東南地所登字第1140108208號函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買賣登記予第三人,有前開函文可稽。職是,系爭不動產已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該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151662號 財產所有人:葉御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南區
大山

61-16
55.20
全部

備考
住宅區。
2
臺南市
南區
大山

61-19
196.63
8分之1

備考
住宅區。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一層: 46.30
二層: 46.65
三層: 37.73
四層: 28.99
合計: 159.67
陽台18.23、雨遮1.23,
全部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