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258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羽沛即張寶瑄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依
執行名義為之,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之證明文件,此為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必備程式要件之一,如有欠缺,除有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前段情形外,執行法院應先命債權人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即得以其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此
觀諸同法第4條、第6條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聲請人持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所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28042號
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正本聲請強制執行,
惟觀諸
上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所載,上開案號尚有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更正裁定,而聲請人未予一併提出,經本院於114年11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同年月5日收受後
迄今仍未為補正,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稽,則聲請人提出之執行名義尚未完備,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