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37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姵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周聖淳即周建邦之
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對繼承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依其外觀為形式審查,確認該財產非屬遺產而係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者,即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
經查,債權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4291號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周聖淳(即周建邦之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惟依該執行名義
所載,債務人僅於被繼承人周建邦之遺產範圍內對債權人負給付責任,故債權人僅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而債權人聲請本院逕行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而非釋明應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確係債務人被繼承人之遺產,
本件自形式審查觀之應認債權人
乃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固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之遺產。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