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6064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貞君
人
債 務 人 林詠諄即林暌棠
陳珮婕即陳宜妤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就
相對人陳珮婕分別對
第三人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立宏食品有限公司等處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臺中地區及新北市中和區,此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臺中、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聲請人併請求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林詠諄之開戶往來證券經紀商等資料,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
爰依
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