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6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1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敬富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陳奕曄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奕曄、林肆猛、林鶯哖等人強制執行,債務人陳奕曄、林鶯哖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而債務人林肆猛之住所地則位於臺灣省嘉義縣,均在本院轄區內,有債務人等個人戶籍資料各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