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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64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472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曾文宗    (歿)                           

遺產管理人  曾偉峻即曾文宗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陳均鈺即陳麗貞(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梁炳莊即陳均鈺即陳麗貞之繼承



債  務  人  梁彰賢即陳均鈺即陳麗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陳明應執行之財產標的為債務人陳均鈺即陳麗貞於第三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