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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78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804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言素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送達債權人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