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805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翁銘駿 住○○市○○區○○○○○道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諭筠即蜜菈貝兒整體造型苑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林諭筠即蜜菈貝兒整體造型苑對
第三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
惟本件債權人既已指明第三人所在地且該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
尚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應移由該第三人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爰依
前揭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