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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0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17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郭宇庭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債 務 人 黃沐家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及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