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808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蔚琮
上列
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利害關係人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異議人略以:
債權人
聲請執行扣押
債務人於
第三人即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人壽)處所之人壽保險債權,屬於異議人私人之保險保單,其保費均
非伊所繳納,且是對其生活之必要,
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撤銷
扣押命令云云。
二、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
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
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權益,以
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然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
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
請求權之程序,考其立法目的,非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
三、
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5295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對於三商人壽之保險債權為強制執行,此有
上開債權憑證在卷
可稽,本院遂於民國114年4月18日,對三商人壽核發扣押之
執行命令,經三商人壽函稱『已就預估解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777元之有效保單,
予以扣押』(下稱
系爭保險),此有上開執行命令及三商人壽民國114年4月28日書函等在卷
可證。再依三商人壽書函所示,系爭保單之『
要保人』為債務人,『被保險人』為異議人,足見債務人為保險契約之
相對人,並享有保單解約終止權,本院自可予以強制扣押並解險契約,故異議人主張系爭保單不得強制執行,於法無據。又保險契約係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之契約,保險事故發生
與否,繫於不確定之事實,難以想像以不確定發生之給付,做為維持生活之所需,足見尚無異議人需賴以保險契約使得維持生活之情事。再者,本院前開執行命令,僅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主約部分,而附約(醫療、健康及傷害險)部分尚未終止,亦可保障異議人之保險權益。從而,
揆諸首揭說明,異議人請求撤銷系爭執行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