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8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
             10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
             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中志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許富博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相對人投保之保險契約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