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1416號
聲 請 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相 對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執行
相對人對
第三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橋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冠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
惟相對人對第三人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裁定
駁回,另指明第三人安橋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冠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址設台北市松山區、桃園市龜山區,均
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