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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2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804號
債 權 人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昱勝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倍吉史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倍吉史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在高雄市仁武區,債務人王祈蓀住所係在苗栗縣,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