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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3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7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世宗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周芳穎  住○○市○○區○○○街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紀錄,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