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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902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028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順吉 住○○市路○區○○路000巷0號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壽險公司及保單相關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路竹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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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