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82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侯秀嫥間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強制執行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
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於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查,聲請人僅在
上開第三人處投保人壽保險,而聲請人
甫於114年4月20日經本院113年度司執慎字第16234號執行事件執行保險契約後受償新臺幣454,417元,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等在卷
可稽,依執行實務經驗,相對人一個月內即再投保機率甚低,且聲請人亦無提出相對人有再投保或有得領取之保險金等相關釋明。經本院於114年5月15日以電話詢問
債權人代理人,據其調查後表示本件執行之聲請係屬誤送,
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有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