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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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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8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51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吳子賢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債 務 人 吳惠珍  住○○市○○區○○路○段0巷00弄0號
                      居臺南市○○區○○○街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季軒  住○○市○○區○○路○段0巷00弄0號
                      居臺南市○○區○○○街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債權人本件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及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請求查詢相對人勞保投保、郵局開戶、保險投保資料等,本件指明之強制執行不動產標的均位於彰化縣,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前揭移轉管轄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